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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低保工作:关注分保不公问题

农村低保工作:关注分保不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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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寡”和“不公”一直是农村低保工作中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近年来,我省不断加大农村低保工作的提标扩面力度,将农村低保标准从1200元调高到1800元,农村低保省级核定保障人数从713217人增至的740496人,有效缓解了低保工作中“寡”的问题。但是,不患寡而患不均,“分保不公”的问题直接影响提标扩面效益真正落到实处,部分低收入人口的保障款变成了某些人群的福利源,造成政府公信力下降,并引发上访不绝、暴力维权等影响稳定的社会问题,据某乡镇11月至2月间的信访数统计显示,该镇27件信访问题中,关于农村低保的就占到12件。据调研,目前,“分保不公”主要表现为:

1、村级组织权力大且对低保申请对象审查不严。村干部在测算申请者的家庭收入时,多数是凭自己的印象粗略估算,或多或少存在着“优亲厚友”的现象。

2、存在着一定的部门干扰问题。个别县(市)计生部门要求将农村“二女结扎户”不论贫富均列为低保对象,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贫困户则不给予低保,以此“协助”计生工作顺利展开。

3、上级民政部门对村级组织的低保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主要表现为:一是对村级组织提交的低保申请户审核不到位,大多数只进行材料审查,较少入户调查低保对象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或者入户调查流于形式;二是对农村低保对象的检查、抽查呈“一阵风”式,往往只在每年低保申报时“密集”检查、抽查,缺乏常态性和延续性;三是反映与投诉渠道不畅通,对群众反映和投诉的低保问题受理不及时;四是对低保工作档案管理重视不够,大多数未能按要求做到村级有档案盒、乡(镇)有档案柜,县有档案室,有的县局还未建立低保对象档案资料信息库,进行电脑数据化管理。

4、“举手制”等村级低保民主表决方式流于形式,在规范纳保退保中的作用有限。

为此建议:

一、明确农村低保对象的准入资格,硬化、简化保障对象的资格评定标准。将农村低保对象细分为:1、农村“三无”对象(已纳入五保供养的除外);2、家庭主要劳动成员因重病、重残丧失劳动能力,且家庭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的特困家庭;3、家庭成员均系年老、年幼,虽有赡、抚人,但赡、抚人没有赡、抚能力(即为城乡低保对象),且家庭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的特困家庭;4、家庭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的单亲农村困难居民。

二、改“举手制”为“票决制”,全面推行民主评议、票决决定低保对象的模式。一是成立村级低保评议小组,成员由支部委员、村委会委员、各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老人会”代表等组成,人数不少于20人。二是由村级民政协管员等两人以上对低保申请对象进行入户调查摸底,向低保评议小组提交调查结果。三是评议会议前,评议小组按入户调查摸底情况排序,进行讨论评议,增补或核减对象,产生低保对象初步名单。四是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确定低保对象。

三、加强农村低保工作的动态管理。一是在坚持逢进必查、申请必评、三榜公示等制度的同时,低保评议小组采取“收入核算与民主评议”相结合的办法,细化农村低保申请、审核、审批等环节的责任;二是规范低保公示内容,做到“五个统一”,即统一公示低保对象姓名、家庭人口、住址、收入状况、补助标准,扩大群众的政策知晓率,增强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三是建立严格的“退出”机制,清退不符合规定的低保对象,做到“补助有升有降、人员有进有出”。

四、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定期和不定期对低保工作情况进行督查。一是进村核查,建议县级民政部门每月抽查1个乡镇、2-3个行政村;市级民政部门每季度抽查1-2个乡镇,1-2个行政村。二是入户调查,填写入户调查表,通过一看、二问、三核实的办法实地了解掌握农村低保对象最近的生活、收入、人口变化状况,作为续保或取消低保资格的依据。三是对发现有“关系保、人情保、平衡保”现象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不符合低保标准的对象,及时予以纠正。

网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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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示评论内容(1)
  1. 邓穰原2021-08-25 03:51邓穰原[江西省网友]103.8.205.38
    农村低保工作需要更多关注,确保分保不公问题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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