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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烟花爆竹禁放规定对当地居民的生活和环境产生了重大影响。该规定严格禁止在市区内放放烟花爆竹,以确保城市的安全和环境的清洁。根据规定,市区内严禁私人、商业单位放放烟花爆竹,违者将面临处罚。这一举措旨在减少因烟花爆竹引发的事故与污染,并进一步保护市民的身体健康与财产安全。同时,该规定也对特定地点和时间段的烟花爆竹放放进行了严格管理,以确保放放活动的有序进行。这一举措得到了市民的积极响应,有助于改善城市的环境质量和居民的生活质量。
第一条为了防治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燃放等活动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保障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依法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劝阻、制止在日常巡查、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将依法燃放烟花爆竹要求纳入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并监督落实。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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