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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天,一则“男子与智残女子结婚吃绝户卷走450万”的新闻引发关注。据媒体报道,上海的傅女士天生有轻微智力残疾,她的奶奶名下有一套价值350万元的动迁房和100多万元的现金补偿,每月还有5000多元的退休工资。本来祖孙俩生活还算幸福,且相关财产也可保障其在老人百年后的生活。但傅女士与胡某结婚后,胡某“逼她和奶奶将动迁房卖掉”,然后回了老家,将包括卖房款等共计450万元的银行存款转移殆尽。
该事件涉及法律问题较多,胡某是否构成盗窃还有一些关键问题尚待明确。因此,我们不妨把关注点聚焦在这类家庭如何能让患病晚辈在老人去世后能顺利继承财产,使得今后的生活获得保障? 其实,对于这一问题,《民法典》中已经给出了基本规定。根据《民法典》1063条规定,“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以该事件中的情况而言,老人为保护患病孙女的权利,首先因在遗嘱中明确,相关房产和款项份额归傅女士继承。 即便在遗嘱中没有进行明确,以上遗产份额成为傅女士和胡某的共同财产,但胡某的行为已涉嫌构成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这一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胡女士可根据《民法典》第1066条第一款的规定,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如果两人离婚,傅女士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则可根据《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少分或者不分。 但我们也看到,在不少实际案例中,造成遗产被“卷走”的问题往往出在“操作”和“执行”层面。那么,又该如何保证实现老人对于遗产分配的真实意愿呢? 在老人身前,随着年龄增大愈发依赖他人照护,往往会出现“身不由己”的情况,有可能对财产分配作出不符合自己意愿的行为。对此,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依据《民法典》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对于其重大财产的处分,如没有监护人的同意,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而为了在身后能让遗嘱得到有效执行,老人可以依据《民法典》在定订立遗嘱的同时指定自己信任的人担任遗嘱执行人,履行法律上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包括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等。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评论员 万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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